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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联秘书长桑滨生应邀为《紫光阁》撰文,解读《中医药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阅读量:1936 来源:秘书处

世界中联秘书长桑滨生应邀为《紫光阁》撰文,解读《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彰显十大亮点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秘书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原司长 桑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中医药学术进步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亮点体现在十个方面。

 

    第一,坚持党的中医药政策,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把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医药法》总则中明确提出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这与国际上许多国家以管理为主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明确提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中医药在国家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是重要卫生资源及主流医学。并将我国实行的“中西医并重”卫生工作方针写入法律,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等一系列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体现于法律之中。

 

    第二,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中医药法》将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在总则中加以明确。在方法途径上,提出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出实行同行评议,在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等。对医师、诊所、师承、制剂、新药、炮制等制度设计方面,要求按照中医药特点制定新的措施。

 

    第三,明确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职责。《中医药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这是《中医药法》的根本要义。《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出发,在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中医医疗人员分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在中医药管理职责方面,提出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中医药法》着眼于建立中医药发展的稳定投入保障机制,在规划、预算、价格、医保、管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应当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要求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加强政府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规划、筹资、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第五,加强中医药传承与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法》将做好继承、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作为立法的重点内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学术继承、师承教育、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在医院办院方向上,提出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在师承教育方面,明确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此外,《中医药法》重视中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保护,实行传承人和项目制度,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第六,鼓励中医药创新与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鼓励创新和中西医结合。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同时鼓励和支持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这既保护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中医药在临床治疗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七,提出建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体系。《中医药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提出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在中医医疗体系方面,明确指出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教育体系方面,提出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支持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科研体系方面,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八,放宽市场准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这是这部法律的亮点之亮点,有所突破的地方。一是实行诊所备案。这一措施只针对中医,促进了中医的传承,发展了基层中医药,方便了百姓。二是人员考核。这一措施按照分类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了民间和师承人员的执业资格问题,既有利于中医药的传承,也有利于百姓的需求。三是实行院内制剂备案。这一措施有利于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有利于中药新药的开发。四是特殊饮片炮制。这一措施符合中医药规律,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效果。五是鼓励新药研发。中医的经典古方是经长期临床实践经验而来,已经过长期临床实验证明确有疗效,因此可以对其实行环节简化的申报,有利于古典经方的挖掘和使用。六是允许自采自种中药材。在医疗卫生条件和资源艰苦的地区,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中使用部分自采自种药材,为基层百姓服务。

 

    第九,发展中药产业,强化中药质量管理。法律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在对中药的质量管理上,首先,从源头种植进行规范,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其次,对道地药材进行评价,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再其次,对药材的质量进行监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最后,建立完整的药材追溯体系,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这样实现从种植、采收、运输到使用整链条中,严格强化药材质量,以保证中医药服务的质量。

 

    第十,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国际传播。法律提出在国内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在国际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体现以我国为主的标准体系建设,体现中国在中医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这也符合《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中医药发展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此外,《中医药法》明确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中医药国际化是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战略,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中医药国际化的新契机,中医药具有独特的特色和优势,一定能够为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做出应有贡献。